滿屋飄香酒業法人:吳粲(代蔚)
我一直說,象滿屋飄香這種創新型、原創型的公司在全世界都是每個國家支持的重點!
新公布發行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
象我們這種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工藝、保存有珍貴的千年的古代石車并繼續保用、能夠成功申請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真正扎根鄉村是振興鄉村的樣板企業、并且包含鄉村旅游等概念,絕對非常容易被認可為“創新企業”,這樣只滿足上述(一)、(四),如此低的優惠條件,當然我們肯定完全符合的!
感謝政府的支持!公司踏踏實實地做事,終于迎來了機會,逢上了這樣的好時機!
應了那句心靈雞湯:老老實實做事的人最終會有好回報!
以下為證監會全部內容
證監會新IPO管理辦法:盈利不再是創新企業上市硬指標
3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通知,稱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轉發。
證監會隨后也通過官網公布了文件,同時,在一份問答文件中明確,試點企業不需要滿足持續盈利的條件。
為此,按照《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報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宣布修改《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以下是證監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李克強總理指示精神,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我會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進行修改?,F將有關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首發辦法》對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提升和國際影響力的日益加強,國內創新企業不斷涌現,形成新動能,為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積極貢獻。但由于新經濟業務模式特點,一些創新企業仍處于虧損狀態,現有部分發行條件的設置已經不能滿足服務創新企業發展的需要,
亟需在推進改革過程中進行完善,使資本市場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助力國家創新驅動戰略、培育新動能。
二、修改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首發辦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以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引領,堅持創新與發展有機結合,改革與開放并行并重的原則,允許符合《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上市,可以不適用發行條件關于盈利指標相關要求。
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修改后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 6 章,共 58 條。在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修改為: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 3 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 3000 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 5000 萬元;或者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 3 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 3000 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 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本次《創業板首發辦法》修改后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 6 章,共 56 條。在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修改為: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認定的試點企業,可不適用前款第(二)項規定和第(三)項“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規定。”
特此聲明。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bwdt/2018-03-30/doc-ifystxfh6166711.shtml